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1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关锡友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36,869,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2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2、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成立沈阳机床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869,24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总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指派张俊律师、周书梅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0年10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5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同日刊登的《关于成立沈阳机床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