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作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违规担保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有效防范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维护了公司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落实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林木西方红星那晓冰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