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诉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基公司”)等损害公司权益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8日对该案进行法庭调查。 二、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 2002年至2004年期间,纬基公司持有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3.42%的股份,为公司的非国有控股股东,在此期间公司与中联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利公司”)协商一致,由公司作为担保人,由中联利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由中联利公司使用,1200万元由公司使用,并各自归还所用贷款份额及利息。但纬基公司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吞、占用了中联利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转入的该笔款项(扣除利息后为1150万元),至今分文未还。 有关案情的情况详见公司2009年10月17日及2010年6月10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刊登媒体: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13元由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纬基公司占用款项,公司已于2005年一次性计提。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状况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