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退税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及《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的有关规定,对满足销售"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条件的自产货物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及销售达到退税标准的水泥及其水泥熟料产品,在国家出台新的有关该项优惠政策之前,均按上述文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唐山市丰润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收到2010年上半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2,204万元,全部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