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议受让秦岭水泥部分股份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以3.34 亿元的价格收购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62,664,165 股权的议案。 2010年5月24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本公司的《关于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361号),同意将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所持秦岭水泥62,664,165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48%)转让给本公司。 截止2010年5月24日,本公司持有秦岭水泥股份60,000,000股,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9.08%。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秦岭水泥股份122,664,165股,占秦岭水泥公司总股本660,800,000股的18.56%,成为秦岭水泥第一大股东。 此次股份转让还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