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会议的提案未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在川化宾馆会议室召开。 2、会议的召开方式为现场方式。 3、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会议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苏重光先生。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份数298,58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3%。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数180,500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大会共审议了八项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九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8,5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九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8,5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8,5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8,5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华信审 (2010)008 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二○○九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284 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 7,590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6,829 万元,减去 2009 年已分配利润 5,640 万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8,779 万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利分配政策,决定将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中的2,350 万元以现金股利的形式分配给全体股东。以二○○九年末公司总股本470,000,000股计,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 元(含税),此次利润分配后,未分配利润26,429 万元结转至下年度。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 298,56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33%;反对 20,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67%;弃权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一○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46,210 万元。 由于是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 表决情况:同意18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报酬的议案。 二○一○年,公司决定继续聘请四川华信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从事年报审计工作。聘期为一年。向其支付的年报审计报酬为 30.5 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298,5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决定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 1、原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34000 万股,出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出资时间为1997 年10 月20 日。 现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 34000 万股,出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出资时间为 1997 年10 月20 日。 2008 年 8 月 29 日,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9840万股划转给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原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相应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按有关程序予以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拒绝偿还或无法偿还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依法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3、原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08 年10 月15 日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现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 2009 年3 月13 日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表决情况:同意298,5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文泽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