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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股份(00015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10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4月9日
    召开地点:北京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201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邹宝中先生
    2、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4人,代表股份147,786,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9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代表147,786,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代表147,786,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代表147,786,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代表147,786,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票代表147,786,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24,841,123.6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7,954,570.44元,扣除支付的2008年普通股股利26,638,200.00元后,本次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6,157,494.08元,按如下方式分配:
    1、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484,112.36 元;
    2、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673,381.72元,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59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0.7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2,954,781.72元结转下年度分配。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利润分配政策》;同意票代表147,786,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同意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分配次数:公司2010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年末一次分配;
    (2)分配比例: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为30%—50%;
    (3)分配形式:采用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的方式。
    公司2010年度具体利润分配政策视当时实际情况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
    (七)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票代表 147,786,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同意票代表147,786,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九)审议通过2009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同意票代表44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续聘2010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代表147,786,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同意续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50万元人民币。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淑芹、赵利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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