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起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5月4日,我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79 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浦发银行广州盘福支行(原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起诉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 2005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79 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并主持调解后下达《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机场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和解付款日)之前向原告浦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5万元,同时支付原告浦发银行已经预付的部分诉讼费用人民币15万元; 二、原告浦发银行同意,在被告深圳机场公司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即免除被告深圳机场公司30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和解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63,321万元由原告浦发银行负担,鉴定费190,107.2元由被告深圳机场公司负担。 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已经于2008 年度全额计提因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后按期计提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利息损失。截止目前,公司累计计提预计负债共计人民币3,999万元(其中本金3,000万元,利息999万元)。 关于本案的详细情况及进展情况,公司已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报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经于2008年度全额计提因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后按期计提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此本案不会对公司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