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公告是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80条做出。 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 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 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公司根据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2010年11月1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尚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现将召开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1、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0年11月30日上午9时; 2、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公司深圳总部A座四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电话:+86(755)26770282); 3、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请参见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