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10年9月10日现场召开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有关本次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0年9月10日上午9:00至10:00 2、召开地点 本次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主持人 董事长侯为贵先生由于出差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谢伟良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主席。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 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 46 人,代表股份1,424,783,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9.70%。 其中: (1)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股股东(代理人)45 人,代表股份1,209,956,597 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51.66%。 (2)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214,827,347 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40.9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普通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在河源高新区投资生产研发培训基地项目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在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建“中兴通讯河源生产研发培训基地”项目;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为贵先生或侯为贵先生授权的有权签字人就“中兴通讯河源生产研发培训基地”项目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1) 总的表决情况: 赞成 1,424,714,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51%; 反对 6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① 内资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 1,209,956,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②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 214,757,5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 6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2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外汇保值型衍生品投资额度的议案》, 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并授权公司针对美元风险敞口进行不超过7亿美元额度的外汇保值型衍生品投资(此额度包含控股子公司,并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日或股东大会修改或撤销本次授权时二者较早日期止; 2、同意并授权公司针对欧元风险敞口进行不超过2亿欧元额度的外汇保值型衍生品投资(此额度包含控股子公司,并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日或股东大会修改或撤销本次授权时二者较早日期止。 (1)总的表决情况: 赞成 1,424,714,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51%; 反对 6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① 内资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 1,209,956,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②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 214,757,5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 6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2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姓名: 张建伟律师、熊明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认为,本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