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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0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994 年前,为解决当时公司员工住房问题,公司与广东省建设发展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省建深圳公司")合作开发建设 H311-5 地块。就 该历史遗留事项,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深中法民五终字第 204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审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
  源委员会(原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上诉公司、省 建深圳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0) 深中法民五终字第 2042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被上诉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设发展深圳公司
  (二)案件起因
  1994 年 1 月 7 日,深圳市国土局与公司、省建深圳公司签署相关协 议书,协议约定由公司、省建深圳公司合作开发建设 H311-5 地块,公司 占地块的 60%,房产为自用,省建深圳公司占地块的 40%,房产为商品房; 土地使用者还须为合作建房向深圳市国土局补交地价人民币 200 万元及 市政建设配套费人民币 2,925,512 元。1994 年 4 月 7 日,省建深圳公司
  向深圳市国土局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人民币 100 万元,其余地价及市政
  建设配套费,公司、省建深圳公司一直未交。
  市规划国土委于 2009 年 3 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 审理,一审判决如下:一、省建深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市规 划国土委地价、市政建设配套费本金人民币 3,925,512 元,截止 2009 年 2 月 28 日 的 利 息 人 民 币 7,238,977.46 元 、 滞 纳 金 人 民 币
  10,503,207.36 元,合计人民币 21,667,696.82 元。二、驳回市规划国 土委要求本公司支付拖欠地价款、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利息、滞纳金的诉 讼请求。如果省建深圳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150,138 元,由省建深圳公司负担。
  2008 年,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615,461.05 万元,净资产 284,204.54
  万元。
  2009 年,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701,100.36 万元,净资产 288,498.78
  万元。
  (三)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
  求:1、撤销(2009)深罗法民三初字第 748 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2、 判令本公司连带清偿地价本金¥3,925,512 元,暂计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的利息¥7,238,977.46 元,以及滞纳金¥10,503,207.36 元,合计
  ¥21,667,696.82 元;3、本公司、省建深圳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终审判决如下:1、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三
  初字 74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省建深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市规划国土委地价款、市政建设配套费本金人民币
  3,925,512 元,截止 2009 年 2 月 28 日的利息人民币 7,238,977.46 元, 合计人民币 11,164,489.46 元;2、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 深罗法民三初字 74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被上诉人本公司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省建深圳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 11,164,489.46 元承
  担共同清偿责任;4、驳回市规划国土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省建深圳
  公司、本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 300,276 元,由省建深圳公司、本公司 承担人民币 154,781.44 元,由市规划国土委承担人民币 145,494.56 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省建深圳公司未年检,于 2005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商报》上依法
  公告吊销。
  本诉讼事项对公司 2010 年度损益的影响为约-1220万元(以最终审计 结果为准)。
  就该历史遗留事项,公司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根 据进展情况及时做出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 2042 号《民
  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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