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20号文核准,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794.52万股,发行价格为7.30 元/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5,385,071.73元。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2010年3月补充版)》,“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装饰公司”),“地铁屏蔽门扩产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方大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自动化公司”),项目实施地点均为南昌市。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将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拟增加该项目实施主体——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增加后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实施主体为方大装饰公司和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中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项目生产基地的建设及产品生产业务。 2010年11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 二、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一)公司产业布局更趋合理 公司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是因为从整体规划布局考虑,公司已在东北地区建立了沈阳半导体产业基地,中部地区南昌市建立了方大新材料科技园。此次将“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东莞市使公司在南方地区有较大规模生产基地,使公司产业布局更趋合理。 (二)缩短公司管理半径,降低管理成本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腹地,处于穗港经济走廊中段,南临香港、深圳、北靠广州,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产业配套齐全,经济、交通、信息发达,周边硬件设施完备,具备了高效、便捷、周到、一流的服务环境,距离公司深圳总部不到一小时车程,便于管理。 (三)项目得到当地政府支持 此次变更后地点为东莞市国家级的高新科技产业园区,本次募投的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为低碳节能环保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变更后对该项目的影响 本次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将使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更加符合公司的现实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后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1亿元。截至2010年11月17日,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已使用14,158,583.09元,其中,用于置换预先投入用于扩产基建设备的自筹资金2,944,250.09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1,214,333.00元,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已签订购买设备合同未付款金额4,269,032.00元;此次变更后,方大装饰公司拟将用于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的生产基地建设资金16,280万元对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拟在东莞市生产基地建成后将方大装饰公司已购置的设备 5,180,290.00元转入东莞市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募投资金28,772,384.91元及利息,用于方大装饰公司的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的流动资金。 此次变更后,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使用募投资金仍为2.1亿元,地铁屏蔽门扩产项目使用募投资金仍为125,385,071.73元。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意见 对此次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上述方案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将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变更该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 对此次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如下意见: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助于募投项目的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变更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 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如下意见: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方大集团变更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备查文件 1.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专项意见。 3.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专项意见。 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 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