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2日(星期一)以书面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8月12日(星期四)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8人,实际行使表决权的董事8 人,分别为:吴光 权先生、蔡展生先生、由镭先生、刘瑞林先生、汪名川先生、顾铁先生、邹雪城先生、陈少华先生。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二○一○年半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二○一○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二○一○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投建4.5代AM-OLED中试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以有效应对未来市场需 求。董事会同意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天马”)投资建设4.5代AM-OLED中试线,即在“上海天马”现有4.5代TFT-LCD生产线场地内建设一条月加工玻璃基板1000张(基板尺寸730mm×920mm)的4.5代AM-OLED中试线,该中试线总投资约4.91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资金来源为上海天马自筹和申请政府资助,其中自筹2.1亿元、申请政府资助2.816亿元,政府资助采用研发补贴方式和其他方式相结合。 五、审议通过《关于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进口代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长吴光权先生,副董事长由镭先生、董事刘瑞林先生、汪名川先生、顾铁先生应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本次会议的三名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同意公司参股子公司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天马”)与中国航空技术厦门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厦门公司”)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协议,代理武汉天马进口设备、原材料及内贸业务,总额约捌亿元人民币。进口代理费率为委托进口货物总价的千分之八,按预计额捌亿元人民币计,武汉天马支付给中航厦门公司进口代理费约640万元人民币,外币的汇率按照实际支付汇率计算。 六、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对章成先生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同意提名章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上述独立董事有关资格和独立性的材料已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具体时间及审议内容见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章成先生简历 章成,1978年11月出生,法学本科学历,国家高级律师,从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任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国内首家专业房地产辅导型基金“华盛莱蒙”辅导型房地产基金创始团队之一,基金投资委员会委员。章成律师的法律业务专长领域集中在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投融资运作等领域,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及国内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并获深圳市福田区先进律师称号。 章成先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