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2010年7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向全体董事发出表决票14份,收回14份。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批激励对象行权股份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激励对象行权股份的限售解除手续。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7票。 公司董事李明海、黄翼云、韩晓生、张崇阳、郑东、陈家华、匡文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在该项议案表决时均回避了表决。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2006年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确定首批激励对象名单。计划行权期为三期,各期可行权数量分别为获授期权的40%、30%、30%。因公司第二、第三期获授期权的行权条件均未满足,激励对象已放弃对第二期、第三期获授期权的行权。 2010年1月18日,公司首批激励对象(部分董事、监事)对第一期获授期权实施了行权,行权股份共计14,96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业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董事会认为,首批激励对象行权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具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 因首批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监事,上述股权激励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按《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其中的75%自动锁定。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一步核实的意见。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全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股份已经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特此公告。 附件: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批股权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明细表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批股权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明细表 分 类 持有人 姓名 持有人职 务 获授期 权数量 (万 股) 行权 量(万 股) 解除 限售 数量 (万 股) 本次解 除限售 后可流 通数量 (万股) 本次解 除限售 股份占 公司总 股本的 比例(%) 董监高 本年继 续锁定 的股份 数量(万 股) 李明海副董事长 兼总裁 560 224 224 56 0.098 168 余 政监事会主 席 440 176 176 44 0.077 132 黄翼云董事 440 176 176 44 0.077 132 卢志壮监事会副 主席 360 144 144 36 0.063 108 韩晓生董事 360 144 144 36 0.063 108 郑 东董事、副总 裁 360 144 144 36 0.063 108 张崇阳董事、副总 裁 360 144 144 36 0.063 108 兰立鹏监事 360 144 144 36 0.063 108 陈家华董事副总 裁兼董事 会秘书 200 80 80 20 0.035 60 匡 文董事兼首 席财务总 监 200 80 80 20 0.035 60 董、监 事及 高管 人员 张 宇监事 100 40 40 10 0.018 30 合计 3740 1496 1496 374 0.66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