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集集团”或“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2 号、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0 年9 月28 日,该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0 年9 月28 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2、鉴于公司2010 年6 月实施每10 股派人民币1.2 元的2009 年度分配方案,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原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009 年年度权益分派 调整前 调整后 行权价格(人民币元) 12.51 12.39 上述对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的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对原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丁慧平: 靳庆军: 徐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