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0年4月26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2009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62,396,05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20元(含税)。 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08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扣税后,B股股东中属于非居民企业(即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的实际每10股派现金折合人民币1.08元;B股股东中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的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根据规定,B股现金股息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0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币=0.8792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6月24日(T日),除息日为2010年6月25日(T+1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6月24日(T日),除息日为2010年6月25日(T+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0年6月29日(T+3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截止 2010年6月29日下午(最后交易日为2010 年6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凡在2010年6月29日办理“中集B”转托管的本公司B股股东,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019 中远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 五、 股本变动结构表 无。 六、 其它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B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若需要提供完税证明的,请于2010年7月15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便本公司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 2、针对B股股东,如果存在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0年7月15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我公司进行甄别,我公司确认情况属实后,将返还所扣税款,联系方式详见七。 七、 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研发中心(邮编:518067) 联系人:王心九、宾蓓 联系电话:0755-26802706 联系传真:0755-26813950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