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抵偿债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情况 1、债务重组各方当事人名称 甲方: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乙方:广西新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强公司”) 2、债务重组事项 本公司将为中国爱地集团公司(下称“爱地公司”)承担的总额为25,514,839.25元贷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形成的债权作价490万元转让予新强公司,以抵偿本公司对该公司的相应债务。 3、涉及债务和资产概况及相关金额 涉及债权概况:本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为爱地公司向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爱地公司未及时偿还,本公司承担了总额为25,514,839.25元贷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本公司对爱地公司成立上述金额的追偿权(包括由此形成的利息等)。该追偿权已进入法律执行程序多年,但因爱地公司无力偿还,执行案件已被法院中止执行。 涉及债务概况:新强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因受让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未清偿的债权成为公司债权人,本次债权债务抵偿前,新强公司对本公司尚拥有670余万元的债权。 4、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否 5、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5月5日。 (二)董事会审议债务重组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五届十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了 《关于将本公司对中国爱地集团公司的债权抵偿对广西新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相应债务的议案》,并获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公司独立董事赵明、林立新、张志勇先生就上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该项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发现对公司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审批程序合法。 该债务重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不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该债务重组事项已事先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债务重组对方名称:广西新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南宁市唐山路19号19栋2单元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覃凤娟; 注册资本:200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桂国税字450100667018479号; 主营业务:广西区内增值电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电话信息服务)(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3年1月 18日);通信技术的开发及服务,通信工程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咨询服务;销售;通讯器材(除国家专控产品外),计算机及耗材,办公设备、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外)。 股东情况:刘勇,出资18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0%;覃春植,出资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 2.新强公司与本公司间的债权债务情况 2004年8月24日,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于作出(2004)株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付给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费用计人民币23,155,977.94元,本公司赔偿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4年8月20日止罚息计人民币1,805,632.98元;裁令本公司付给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资金820,070.43元;智雄电子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2004年9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本公司及智雄电子的银行存款,查封、拍卖本公司及智雄电子的财产,执行标的以2,700万为限。2004年12月10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 号执行令,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及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3月30日,深圳中院发出NO.00018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本公司位于租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的深圳蛇口工业区SKG506-03工业用地上的房产及其他地上附属物。查封期限为自2005年3月30日至2007年3月29日。2006年,深圳中院陆续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3至148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卖本公司位于南山区北路住宅区12套房产,变卖款由购房人直接付至法院,以清偿本公司所欠债务。至此,对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对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清偿完毕。2008年4月25日,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将未清偿的债权转让给新强公司,阳江市江城区法院解除了对该院(2006)城法执字第55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科健大厦(位于蛇口工业区SKC506-03的5057平方米工业用地)的查封,并以其处置款项用归还欠付广西新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款项。 本次债权债务抵偿前,新强公司对本公司尚拥有670余万元的债权。此外,2010年1月,新强公司以本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 除上述情况,新强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 本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为爱地公司向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爱地公司未及时偿还,本公司承担了总额为25,514,839.25元贷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本公司对爱地公司成立上述金额的追偿权(包括由此形成的利息等)。该追偿权经(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2273号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多年,但因爱地公司无力偿还,执行案件已被法院中止执行。鉴于该债权多年未能收回,并被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本公司拟将上述对爱地公司的债权转让予广西新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强公司”),作价人民币490万元,并以该价款抵消本公司对新强公司负债人民币490万元;新强公司愿意以人民币490万元价格受让上述债权,并同意本公司以该价款抵消对新强公司债务人民币490万元。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务重组金额:以本公司对爱地公司的债权人民币25,514,839.25 元作价人民币490万元抵偿本公司对新强公司的相应债务。 支付方式:债权债务抵偿; 协议生效条件: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生效时间:2010年5月28日。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赵明、林立新、张志勇先生就上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该项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发现对公司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审批程序合法。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债务重组的背景及原因 本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为中国爱地集团公司(下称“爱地公司”)向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爱地公司未及时偿还,本公司承担了总额为25,514,839.25元贷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本公司对爱地公司成立上述金额的追偿权(包括由此形成的利息等)。鉴于该债权多年未能收回,并被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本公司同意将上述对爱地公司的债权作价人民币490万元转让予新强公司,以抵偿本公司对新强公司负债人民币490万元。 2.本次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本公司代爱地公司清偿的上述总额为25,514,839.25元的贷款本息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如果本次以490万元抵偿对新强公司的债权,则可为公司2010年贡献490万元的收益。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债务重组协议。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