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0年10月13日上午和10月20日上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本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批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公司于今日收到深圳中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由于《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让渡股票划转完成后申请复牌。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