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 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0年10月13日上午和10月20日上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获得了通过(公告编号:2010-056号)。 本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获得了通过(公告编号:2010-0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 通过”。目前本公司正依法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和管理人将继续开展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破产 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若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本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 终止上市。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