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经于2010年10月13日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并分为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经过第一次表决,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10-054和2010-055)。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表决后本公司积极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组进行协商,经深圳中院决定,本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于2010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出席该次表决的普通债权人共计40家,所代 表的债权总额为2,161,724,122.93元。同意的债权人35家,超过出席会议债权人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1,988,043,836.67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91.97%,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上述《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后,本公司将依法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