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债权确认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8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做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了本公司的债权人数、债权金额和债权种类(公告编号:2010-044号)。 2010年10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做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在本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有9家债权人向本公司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76,301,306.04元,美元13,698.00元。经债权人提出异议及管理人复审后,认定债权8家,认定金额折合人民币99,291,337.10元,不予认定债权1家。针对债权审核的结果,管理人编制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提交本公司全体债权人核查。截至2010年9月25日,没有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确认上述补充债权。 深圳中院依照盛润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认为管理人提请深圳中院对补充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盛润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9月25日提交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