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深圳中院决定,本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本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分为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职工债权人共计8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350,000.00元。同意的债权人8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职工债权总额的100%,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席本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小额债权人共计3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651,462.12元。同意的债权人3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小额债权总额的100%,小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席本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计40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2,161,724,122.94元。同意的债权人28家,超过出席会议债权人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1,424,607,474.42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65.90%,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 二。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经深圳中院决定,普通债权组第二次表决将于2010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进行,本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公告再次表决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