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深圳中院决定,本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15时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6家,代表股份数合计为183,235,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3%。会议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表决同意该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股东为5家,代表股份181,647,973股,占与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