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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27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股份”或“本公司”)于今日公告了关于召开本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现将本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本次盛润股份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10年5月17日收盘时(盛润股份自2010年5月18日停牌)登记在册的盛润股份全体股东,涉及股份总数28,842万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以下简称“A股”)24,882万股,占股份总数的86.27%;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3,96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13.73%。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总体说明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兼顾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平衡。截止2010年5月17日收盘时,持有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中小股东共计
9,656户,该部分股东占盛润股份全体股东的86.73%。为保护该部分中小股东的利益,该部分股东不需要让渡股份还债。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需按照不同比例无偿让渡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其中控股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集团”)让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
    此外,因国内机构债权人持有B股受限,故盛润股份B股股东让渡的股份将用大股东额外多让渡出的A股股份替换,该部分B股股票最终将由盛润股份回购注销以减少盛润股份总股本,以利于债权人及股东。
    2、具体方案
    (1)莱英达集团作为盛润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支持盛润股份的重整,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另外还需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37%,共计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2)除莱英达集团外持有盛润股份超过1万股的股东其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部分不需要让渡,超过1万股的部分无偿让渡20%,共计让渡A股1,094.55万股、B股544.36万股。
    (3)持有盛润股份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股东无需让渡,不作调整。
    综上,盛润股份股东合计让渡7,996.31万股A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让渡6,384.13万股A股和544.36万股B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
让,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方受让该等股份后将其中的544.36万股B股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由盛润股份回购并注销。
    3、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盛润股份重整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完毕。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延长盛润股份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实施完毕。前述实施完毕是指根据本方案股东让渡的股份划入盛润股份债权人指定的帐户,根据重整计划需要预留或提成的股票则划入盛润股份或管理人的帐户。
    二、 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说明
    盛润股份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历史包袱沉重,原主营业务均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经营状况不稳定。自1997年度开始出现亏损并陷入财务危机以来,盛润股份虽在各方的支持下积极进行重组自救,但一直未能从根本上摆脱经营和财务上的困境。
    目前,盛润股份的主营业务已停滞且已严重资不抵债,为贯彻股东与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盛润股份债权人、职工、股东的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盛润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而重整计划草案经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后,盛润股份方能执行重整计划以避免破产清算。之后,盛润股份将通过引进有实力的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以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而使债权人获得的股票、股东剩余的股票提升价值。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恳请全体股东支持盛润股份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9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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