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6月29日 2、召开地点:深圳市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瑞理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45,870,5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66.22%。 2.B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0人。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议案一、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无 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无 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无 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审议《2009年度报告》(境内、境外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无 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审议《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无 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审议《关于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为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贷款额度续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无 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审议《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结果如下: 选举张建民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刘崇不再担任董事会董事职务。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无 4.表决结果:通过。 另外,在股东大会上,本公司独立董事还就2009年度的工作向与会股东进行了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陈国尧、楼永辉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