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 本 公 司 及 董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010 年 12 月 28 日本公司收到大股东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听证字第 232 号《民 事裁定书》壹份: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本公司进行重 整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交与税务部 门协商解决税收债权并形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等材料,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予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我公司进行破 产重整的申请。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