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7月19日,我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长沙沙河公司”)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0)岳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黄旭东,因不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湘建复决字[201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遂起诉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要求撤销该局向长沙沙河公司核发的[2004]0067号、[2007]005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该案与长沙沙河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原告在起诉状中将长沙沙河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具体情况,我司已于2010年3月20日公告)。 二、案件审理结果 本案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按照本案(2010)岳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内容,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核发[2004]0067号、[2007]005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对原告黄旭东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黄旭东起诉; 2、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