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西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对该诉讼案件的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2004年以来对“华西公司案”先后在指定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2004年年度报告中“九、重要事项(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2008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或有事项1、未决诉讼”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2009年12月3日以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2010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二、案件概述 1996年7月,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与深圳市基永物业有限公司(下称“基永公司”)签订了《金利华商业广场花岗石外装饰施工合同》(金利华商业广场曾系本公司与基永公司合建。1993年5月,本公司已将在金利华商业广场中所有权益转给了基永公司),后因基永公司拖欠工程款,华西公司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称“罗湖法院”),要求基永公司、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共计587万多元。案件于2003年首次审理。 2009年4月,罗湖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要求赔偿150万元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2009年12月,罗湖法院以(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华西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华西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三、本案的最新进展情况 2010年10月25日,深圳中院向本公司送达了(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本公司的判项,驳回上诉人华西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终审判决,本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本判决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