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1998年以来对“海艺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1998年度报告中第八: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1999——2009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2009年4月9日、2009年6月4日、2009年6月29日、2009年10月19日,本公司分别以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10年度中期报告中第六节、重要事项(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2010年7月19日、2010年8月6日,本公司以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与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4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原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但未解除对本公司财产的查封。对此,本公司均已进行了信息披露。 近日,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甲方)与本公司及深圳国贸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在有关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800万元,甲方放弃对其他款项的追索权利; 2、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在和解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3500万元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甲方在收到第一期执行款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乙方全部财产及银行账户的解封申请;在甲方履行上述解封申请义务后,乙方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执行款人民币2300万元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乙方在2010年12月31日前协助甲方共同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有关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4、乙方在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本案34个案件的《结案文书》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及相关文件; 5、甲乙各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后,甲、乙各方就本案34个案件的纠纷全部终结,甲、乙各方不在就34个案件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就本系列案计提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61, 254234.44元,因此本次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对本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负面影响。 本次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最终解决了诉讼各方长达十余年的系列案件,排除了公司赔付款项超过计提损失及相关资产被强制执行拍卖的法律风险,并为国贸广场二期正常经营创造了条件。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和解协议,并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和解协议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