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交通银行彩田支行(以下简称"彩田支行")向深圳中院 递交的《解封申请》副本。 二、有关本案的简要介绍。 本公司于 2004 年期间分别向彩田支行贷款 5000 万元(交银深2004 年彩田贷字 014 号)由深圳市零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发 展汽车城有限公司、广州汽车博览中心、上海嘉定汽配科技城有限公 司、练卫飞、王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彩田支行贷款 2000 万元(交 银深 2004 年彩田贷字 059 号)本公司提供现代之窗 A 座 23、24、25 楼抵押并由深圳市零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汽配科技城有限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彩田支行贷款 2000 万元(交银深 2004 年 彩田贷字 058 号)本公司以赛格达声停车库质押并由深圳市零七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汽配科技城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 彩田支行贷款 5000 万元(交银深 2004 年彩田贷字 060 号),本公司 以现代之窗大厦裙楼 5 层及 A 座 20、21、22 楼质押并由深圳市零七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汽配科技城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因本公司未能及时还清本息,彩田支行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起诉。深圳中院于 2006 年 5 月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275 号、(2006)深中法民二 46-49 号判决如下: (1)判令本公司偿还本金 1.4 亿元及其利息; (2)判令实现抵押权; (3)前述担保人履行各自担保责任; (4)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止 2010 年 12 月 26 日本公司已经归还完毕合同号为(交银深 2004 年彩田贷字 059 号)的 2000 万元贷款本息;归还完毕合同号为 (交银深 2004 年彩田贷字 060 号)的 5000 万元贷款本息;合同号为 (交银深 2004 年彩田贷字 014 号)的 5000 万元贷款尚余本金 2178 万元及利息未归还;合同号为(交银深 2004 年彩田贷字 058 号)的 2000 万元贷款本息尚未归还。 (上述公告详细请见 2006 年 1 月 26 日、5 月 9 日、5 月 26 日、 2006 年 6 月、2008 年 10 月 30 日、2009 年 5 月 4 日、2009 年 5 月 15 日临时报告及各期定期报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6 日依据本公司 2010 年 7 月 7 日与广州汽车博览中心("博览中 心")签署的《广州汽车博览中心协助深圳零七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偿 还逾期债务的的协议》向博览中心请求支付 4500 万元至本公司指定 账户用于偿还彩田支行逾期债务本息。 2010 年 12 月 27 日,本公司已使用博览中心提供的资金向彩田 支行支付了 4497 万元逾期贷款本息。 彩田支行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案件的解封申请, 确认本公司已经偿还完毕合同号为(交银深 2004 年彩田贷字 014 号、 059)的贷款本息,特申请深圳中院解除对相关查封资产的查封。 截止本公告之日止,本公司尚欠彩田支行合同号为(交银深 2004 年彩田贷字 058 号)的 2000 万元贷款本息尚未偿还。 四、截至公告之日止,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五、备查文件。 1、彩田支行解封申请; 2、博览中心收款回单; 3、本公司支付贷款本息的支付凭证;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