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0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的“实际控制人”应与其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股份控制人”同义。即:“实际控制人”是不被登记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的、但能够最终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名册上体现的“控股股东”;
以恒丰纸业来说,恒丰集团只是其“控股股东”而不是其“实际控制人”。其“实际控制人”应为“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恒丰纸业在年报与更正公告中,均将恒丰集团认定为其“实际控制人”,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