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领域立法进程提速。9月6日,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正式公布,并拟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深圳在新兴领域的重要立法,共设七章七十三条,旨在为促进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为国家层面相关立法先行探路。有内业专家分析认为,《条例》为产业发展提供了依据,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人工智能治理规则,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有效落地。
打通创新“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人工智能已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无专项的人工智能产业立法,在法律层面也未对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概念尚未作出规定。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条例》从技术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扩展。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
“落地难”是制约人工智能发展的一大瓶颈。《条例》出台一系列政策,发挥应用场景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作用,更好打通创新“最后一公里”。
《条例》规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场景需求清单,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吸引境内外高水平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引导开放更多应用场景,吸引产业要素集聚。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规定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针对人工智能基础研究能力相对薄弱、大多数企业经营研发侧重于应用层面的问题,《条例》提出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构建覆盖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另外,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方式,公开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通过非周期性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此外,《条例》还要求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治理机构,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洪江律师认为,《条例》首次明确了人工智能概念和产业边界,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了参考,也为产业发展提供了依据,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人工智能治理规则,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有效落地。
“深圳市目前存在人工智能发展存在基础研究较为薄弱、应用场景单一、基础设施较少等问题,《条例》针对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针对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场景拓展等方面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有效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李洪江说。
为研发提效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鹏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支撑社会经济生产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作用日益凸显,相关应用研发、应用场景也会不断增加,在这一大背景下,对新兴技术领域、新经济领域的立法是有必要的。
据测算,中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此次对人工智能产业立法的深圳市,拥有人工智能相关企业1300多家,企业数量位居全国第二。
而数字经济规模更为庞大。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2年)》显示,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6.2%,占GDP比重达到39.8%,年均增速高达15.9%。
王鹏认为,此前,许多创业公司只要涉及智能化技术,都可以叫人工智能,而《条例》对人工智能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对未来产业支持政策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助于行业更好地框定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应用场景研发和相关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则表示,从法规的角度对人工智能进行定义,有利有弊。“对人工智能范围进行界定,体现了政策的支持和促进,但是人工智能本身是在发展过程中的,很有可能无法提前对技术边界做出界定。”
今年8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颁布实施,比本次条例的实施仅早数月。郭兵表示,这两项新出炉的条例关系很密切,都对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有所规定。“数字经济本身范围十分宽泛,进一步细化的难度很大,而立法资源又是有限的,对具体产业的立法可以待条件更成熟之后再考虑。”
新经济领域立法进程加快
新经济领域的立法也是近年来两会期间的热议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就提到加快数字经济领域立法步伐。近几年,中国数字经济领域立法取得了显著进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陆续出台,填补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空白。
各地政府也在加快数字经济立法进程。总体来看,东部沿海地区走得更快。如浙江、广东已实施数字经济相关促进条例,北京、江苏等已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日程。其次,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领域立法成为数字经济立法的重点。比如《上海市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先后出台。
不过,无锡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吴琦认为,各地的立法总体仍偏保守,创新性举措、精细化程度不够,如何用好立法权,制定出高质量、符合当地实际同时又可复制、能推广的数字经济法规制度,是各地数字经济立法的重点。
吴琦认为,数字经济立法还要从三个方面推进,首先要推动中西部地区的数字经济立法,促进数字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要利于强化自主创新,扶持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统筹布局基础研究和高端芯片、集成电路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最后要助力解决数字鸿沟、能耗排放等问题。
出处: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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