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6-21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厉全明、沈国飞、厉康妮、丁晓俊: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12月及2024年3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信用证方式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467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置换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4月28日补充审议,并于2024年4月29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厉全明、时任总经理沈国飞、时任董事会秘书厉康妮、时任财务总监丁晓俊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厉全明、沈国飞、厉康妮、丁晓俊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