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8-22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唐旭文、陈明: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9月,公司与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资成立嘉兴飞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35%),并争取2年内投资和建设合计50MW光伏和储能电站项目,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及分配。根据《光伏电站项目投资评估报告》,该项目合计投资金额为1.6亿元,按35%持股比例计算,公司预计投资5,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27%。前述重要合同签订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8月10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旭文、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唐旭文、陈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