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表复〔2024〕6号
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精密铝合金铸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精密铝合金铸件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9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扩建项目位于北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原则。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预处理的现有项目(在建)废水一并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扩建项目废气包括熔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压铸废气、固化废气、切边打磨废气及抛丸废气。熔化炉内置低氮燃烧系统,项目熔化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通过集气罩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置,压铸废气经设备自带金属丝网滤芯除油后通过集气罩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置后与固化废气一起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上述废气处置后一起由一个15m高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切边打磨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抛丸设备密闭、抛丸废气通过管道收集,上述废气一起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置后由一个15m高排气筒(DA010)高空排放。
扩建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燃气炉基准含氧量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3中标准,有组织氟化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
扩建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氟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应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中相应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
3、项目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南侧、西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扩建项目依托北厂区现有一座4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座2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压铸铝灰、废活性炭、废脱模剂、清洗废液、废固化槽液、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油桶及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边角料、废钢丸、不合格铸件、清理铝灰、废布袋及废模具,统一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处理;项目化粪池污泥及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
5、扩建项目以北厂区2#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结合现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项目全厂以北厂区1#、2#厂房边界为起点分别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以南厂区以1#~4#厂房边界为起点分别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本扩建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扩建项目仅涉及生活污水,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3647.3吨,COD≤9.9371吨、SS≤10.4920吨、氨氮≤0.4347吨、总氮≤2.1346吨、总磷≤0.2029吨。动植物油≤1.3360吨、石油类≤0.18946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8958吨、SO2≤0.0688吨、NOx≤0.5767吨、苯乙烯≤0.0075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含苯乙烯)≤0.2262吨、氟化物≤0.0486吨、氨≤0.932吨、硫酸雾≤0.021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7495吨、SO2≤0.0042吨、NOx≤0.0523吨、苯乙烯≤0.0018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含苯乙烯)≤0.2047吨、氟化物≤0.0054吨、氨≤0.118吨、硫酸雾≤0.023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经开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2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6-320871-89-05-369246)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3〕297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