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5-19
关于对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 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24,859.9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60.6 万元;同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60.6 万元。2023 年 4 月 21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15,203.1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68.1 万元,同日你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你公司实际业绩较预告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由盈利转为亏损,业绩变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 年 5 月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