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4-05-10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浙江证监局网站今日公布《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保荐的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尔达)于2023年2月17日在北交所上市,根据利尔达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利尔达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31.71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国信证券应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开展工作、切实履行保荐职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这是国信证券近一个月内收到的第三份警示函。此前,4月19日,国信证券收到了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8号)。
该决定书显示,国信证券合规内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个别标的黑名单管理不到位、个别标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在业务融入方出现风险后仍多次有条件延期造成大额损失;二是纾困产品管理不足,部分纾困资管产品投向纾困用途的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三是私募子公司管理不到位,个别产品未经备案开展业务、个别基金部分投资款被合作方挪用;四是存在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产品规避监管提供便利、为未备案的私募产品提供外包服务、信息隔离墙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深圳证监局指出,国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第六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和修正后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杜海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9号)显示,杜海江作为国信证券时任分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高管,对2019年至2022年在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存在的个别标的黑名单管理不到位、个别标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在业务融入方出现风险后仍多次有条件延期造成大额损失的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修正前和修正后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杜海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月6日,广东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
决定书显示,国信证券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688686.SH)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奥普特存在超募投计划发放员工薪酬的情况,也未按要求督促奥普特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二是未纠正奥普特使用其他募集专户发放薪酬问题。公司未能持续关注奥普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情况,未及时发现奥普特使用营销中心募投资金向其他项目支付员工薪酬的问题,在发现该问题后也未要求奥普特及时整改。
广东证监局指出,国信证券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