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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830974)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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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5-11  凯大催化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4-05-11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姚洪、林桂燕、姚文轩、鱼海容: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大催化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4年2月26日,凯大催化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13.47万元。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6.44万元。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6.44万元。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二、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公司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财务报告信息进行更正,其中2023年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8.2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07%,调减净利润1,357.13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92.53%;2023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9,239.6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2.41%,调减净利润4,303.67万元,从盈利调整为亏损,占当期净利润的203.71%;2023年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32,185.0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6.73%,调减净利润3,660.63万元,从盈利调整为亏损,占当期净利润的144.38%。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姚洪、总经理林桂燕、财务总监姚文轩、董事会秘书鱼海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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