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600030.SH)及保荐代表人陈健健、赵倩保荐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830809.BJ)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
根据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中信证券及陈健健、赵倩保荐的安达科技在上市当年即发生亏损。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交所作出如下决定:对中信证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官网显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2011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是中国第一家A+H股上市的证券公司。中信证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基金、期货、外汇和大宗商品等多个领域。
安达科技官网显示,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贵州安达磷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注册资本5.62亿元。公司总部位于贵州省开阳县。公司集研发、生产、经营磷酸铁、磷酸铁锂、锂离子电池为主,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2023年3月23日,安达科技在北交所上市。安达科技本次发行数量50,000,0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57,500,000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发行价格13.00元/股。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安达科技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6,577,694.38元。2023年3月16日,安达科技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65,000.00万元,全部用于6万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
安达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赵倩、陈健健,联席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342.23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7,092.91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其中保荐承销费用4,983.77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5,732.13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
据安达科技2023年年度报告,安达科技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4亿元。
相关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除外;
(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当年即亏损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
(三)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
(十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涉及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证券发行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监管关注,即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象予以关注,告知其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六)限期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七)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八)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十)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
(十二)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三)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上市公司等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监管对象,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监管对象的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9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
陈健健,安达科技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倩,安达科技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陈健健、赵倩保荐的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根据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中信证券及陈健健、赵倩保荐的安达科技在上市当年即发生亏损。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中信证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业务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开展工作,切实履行保荐职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