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2-02-09
关于对高云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云川: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锂科”)时任监事,于2021年8月13日、8月20日,累计买入长远锂科股票9,000股、成交金额234,894.11元,于2021年8月24日、8月27日累计卖出长远锂科股票9,000股、成交金额292,108.8元,本次买卖长远锂科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你本次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你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