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金在线2023-12-15
12月14日卓锦股份公开信息显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卓未龙、副总经理胡愚、董事王志宏、董事姚群英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查明的事实,2021年下半年,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综上,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3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处罚决定如下:
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姚群英,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