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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微科技(68869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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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微科技IPO上市首日暴涨1273%后再无后劲 “昙花一现”有猫腻

http://www.chaguwang.cn  2021-07-21  纳微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和讯网2021-07-21

  近日,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微科技,证券代码688690)科创板上市后,出现了首日暴涨12倍的情形,但随后却再无后劲。业内人士称,纳微科技股价“昙花一现”有一定的猫腻,其上市时的招股书漏洞百出。

  哪有“天选之子”

  纳微科技6月23日登陆科创板,发行价为8.07元/股,上市首日涨幅1273.98%,收于110.88元/股。有统计显示,科创板301只股票中,纳微科技首日涨幅居首;自2003年以来,1273%的首日涨幅亦位居A股之首。然而,除去首日,6月24日至7月19日,该股累计下跌了5.31%。

  

  纳微科技是一家为生物医药、平板显示、分析检测及体外诊断等领域客户提供核心微球材料及相关技术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高性能纳米微球材料研发、规模化生产、销售及应用服务。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分析认为,从所属赛道上看,纳微科技并不具备暴涨的动力,但其首日暴涨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科创板没有散户,纳微科技上市后被爆炒有盘子小原因;二是半导体行业科技股近期出现火爆行情;三是IPO抑价背后过度压价的原因。

  其中“IPO抑价背后过度压价”备受瞩目。拟募资3.65亿元,实际募集资金3.55亿元,而上市首日的1273%的涨幅,让打新投资者收益颇丰,并未流向实体经济。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发现,纳微科技是典型的家族企业。纳微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江必旺和陈荣姬夫妇,江必旺直接持有纳微科技18.15%股份,并通过深圳纳微、苏州纳研和苏州纳卓,间接持有纳微科技23.2%股份,与妻子陈荣姬合计持有纳微科技45%股份。按公开发行股份数比例来看,两人在发行后的股份稀释至40%左右,持股价值高达144亿元,并在上市仅半日便暴涨超百亿元。

  实控人夫妇违规套现

  招股书显示,江必旺、陈荣姬均为美国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江必旺任纳微科技董事长、总经理,陈荣姬任纳微科技副总经理。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纳微科技进行增资,股东同时进行股权转让。其中,本次增资,纳微科技募得2.23亿元。江必旺、宋功友、胡维德分别通过股权转让落袋2604.15万元、1068.44万元、1068.44万元。宋功友目前任纳微科技控股股东深圳纳微的董事,胡维德系纳微科技董事,且胡维德与纳微科技副总经理武爱军系夫妻关系。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还发现,董事长妻弟3度不回复沟通函,实控人股份权属清晰遭问询。2020年10月22日,上交所对纳微科技下发第三轮审核问询函,追问1个问题,关于纳微科技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权属清晰。问询函要求纳微科技说明:实际控制人江必旺单方面将代陈荣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实际控制人陈荣姬(陈荣华之姐)控制的苏州纳合是否有效解决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的发行条件。

  江必旺于2019年9月先后两次向陈荣华发出沟通函,请求解除与陈荣华之间的特殊权益安排,均未获得陈荣华的回复。2020年4月,江必旺及苏州纳合再次向陈荣华发出沟通函,请求解除与陈荣华之间的特殊权益安排,亦未获得陈荣华的回复。

  据天眼查数据,该公司实控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江必旺,有11条任职信息,其中担任法定代表人7家公司,担任股东3家,担任高管11家,实际控制权12家。

  我们注意到,江必旺周边风险有12条,另有预警提醒达98项。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纳微珐玛(苏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常熟纳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因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担任高管的苏州鑫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了法定代表人变更。

  家族控股,董事长周围百条风险,再加上市前的疯狂分红套现,如此一来,怎能保证普通投资者利益?会否有利益输送行为发生?

  重大诉讼未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5月18日,苏净公司与纳微科技双方签订合同,确定纳微科技委托苏净公司承建污水处理站工程。2016年11月,纳微科技工作人员向苏净公司反馈,称废水处理系统不达标,需要苏净公司重新制订计划。2017年5月,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对纳微科技出具《行政处理通知书》,告知污水处理不合格。2017年7月,苏净公司与纳微科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验收标准。

  2017年12月,苏净公司工作人员李宇庆发送电子邮件给纳微科技工作人员祝雄飞,告知“废水站改造和调试工作已经完成,并在同月展开培训工作,同月,纳微科技反馈污水处理依旧有异味产生,认为处理不合格。2018年3月,纳微科技再次向苏净公司发送《告知函》,认为苏净公司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发起诉讼。一审判决“判令纳微科技限期支付货款”,二审法院则维持一审判决,认为纳微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苏净公司提供的废水处理设备依然无法达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原水水质的处理能力;纳微公司单方委托机构对污水处理站的测试中,测试项目并非规定项目,且未能对其未检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三项指标作出合理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中却不见踪影。实际上,该诉讼时间处于报告期内,理应公示;对于和纳微科技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来说,此次诉讼会否让他们怀疑自己是下一个苏净公司,从而影响公司业务活动和声誉。

  如此重要的诉讼事项,纳微科技不披露究竟有何难言之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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