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2-12-27
2022年12月24日,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浩欧博,代码:688656)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浩欧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涛为浩欧博的关联人。浩欧博未按规定及时对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2021年7月23日,应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的要求,经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OHN LI同意并组织实施,浩欧博及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向苏州外润划拨资金共计1,700万元,用于补充代扣代缴陈涛前期转让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JOHN LI、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公司财务总监李翊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2021年7月28日至7月30日,上述资金全部归还。陈涛另通过苏州外润支付0.96万元利息。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直至2022年2月19日才予以披露(2022年2月19日《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构成《证券法》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JOHN LI作为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财务总监李翊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的付款审批过程,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JOHIN 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者,并由JOHN LI具体组织实施,二人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
故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浩欧博、JOHN LI、王凯、李翊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之前,2022年11月29日,浩欧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总经理JOHN LI、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立案调查。经公司自查,立案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浩欧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浩欧博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浩欧博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买入浩欧博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2年2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浩欧博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