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证e互动2022-03-24
阳光诺和(688621)您好!贵司年报披露,报告期“收到的税费返还”1,598,298.75元。请问:“收到的税费返还”核算的内容?将其列报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的考虑及依据?谢谢!
“收到的税费返还”核算的内容为本期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解释:“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各种税费。因此公司本期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