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04-07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3〕41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Q7060型和AQ7050型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中C-14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函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射源豁免管理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生产、销售的AQ7060型和AQ7050型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每台仪器含有一枚活度不大于3.7E 6Bq的C-14放射源。每枚放射源的活度低于《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5年第62号)放射源V类源的活度值下限(1E 7Bq,即放射源豁免活度)。鉴于该放射源活度低,且上述型号仪器固有安全性较高,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影响较小,我厅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C-14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号仪器的单位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公司销售上述型号仪器给最终用户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售仪器中C-14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产品中有放射源,同时告知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知识及售后管理要求。
四、你公司应制定上述型号仪器销售台账、售出仪器跟踪管理记录,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告上一年度有关情况。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