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04-1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04月11日我厅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加速器辐照项目应用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2023年04月11日 至 2023年04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1-86866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
邮编:330039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项目名称: |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加速器辐照项目 |
批复文号: |
赣环辐射字〔2023〕132号 |
批复时间: |
2023-04-11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