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金融界2023-05-17
5月17日,新疆证监局“1号”行政处罚公布,自然人王恩亮因内幕交易被罚100万元。
处罚显示,李某在知晓豪森股份的收购事项后,将内幕消息泄露给前同事,后者动用4个证券账户豪掷2700万元大举买入,最终内幕交易亏损172万元。
收购新浦自动化,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
豪森股份为拓展新能源业务,2021年8月起与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自动化)进行了联络和考察,并推荐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科)作为投资人拟对新浦自动化进行投资。
2021年8月30日,豪森股份起草了《AAA公司相关介绍》,其中包含交易并购方案。于同日由豪森股份董秘通过微信发送给北京智科董事长。
2021年9月5日,北京智科安排李某负责新浦自动化公司投资项目。实地考察前,李某已阅读了《AAA公司相关介绍》,知悉了豪森股份收购新浦自动化的意向。
2021年11月15日,北京智科召开智科产投战略合作项目决策会议,李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介绍了新浦自动化项目,会议同意对新浦自动化增资。2021年12月8日,北京智科完成对新浦自动化的增资。
2021年12月22日,豪森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新浦自动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次日,豪森股份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公告。
证监局指出,2021年12月23日,豪森股份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12月23日。北京智科李某因工作原因知悉、参与了豪森股份收购新浦自动化事宜,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从老同事处知晓收购,内幕交易惨亏172万
王恩亮与李某系前同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多次电话联络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恩亮通过控制其本人和其姐姐的4个证券账户交易“豪森股份”,共计156笔累计买入82.36万股,成交金额2780.33万元;期间共计11笔累计卖出12万股,成交金额460.15万元。
调查指出,案涉证券账户组均首次买入“豪森股份”,买入时点敏感。即李某不晚于2021年9月8日获知该内幕消息,在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共半年时间内,王恩亮与李某存在5次通话,其中11月(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4次通话,12月23日内幕信息公开日存在1次通话。2021年11月8日两次通话时长共计1192秒,当日王恩亮证券账户组就有委托买入“豪森股份”记录。2021年11月11日王恩亮证券账户组首次买入成交“豪森股份”。
调查表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恩亮控制的证券账户组存在大量卖出其他股票(“亿华通”)买入“豪森股份”的行为。除“亿华通”以外,“豪森股份”是其唯一买入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的股票,且在其首次买入成交“豪森股份”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累计买入“豪森股份”成交金额占比同期两市买入成交额67.01%,买入意愿强烈。
值得一提的是,案涉资金除了王恩亮自有资金,还存在外部借款。
王恩亮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的前同事,在内幕敏感期内,与李某存在多次联络的行为,交易“豪森股份”存在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豪森股份”。
对上述指控及证据,王恩亮提出申辩意见表示,经过技术分析,发现豪森股份股价被低估,未来业绩将会爆发增长,认为买入时机已到便果断出手,其本人投资风格非常激进,一直满仓操作,敢于冒险。
但新疆证监局认为,当事人对“豪森股份”的研究和技术分析等并不能合理说明其交易“豪森股份”的异常性,虽然该内幕信息或许并非当事人作出买入案涉股票的唯一依据来源,但经其综合研判后作出了买入案涉股票的交易事实行为,即可认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王恩亮处以1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