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688529.SH)、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豪森股份存在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2021年共有9个产品项目的收入确认日期与终验报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将2021年3月已完成终验收的某项目收入计入2021年4月,涉及金额3,596.67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且导致豪森股份披露的2021年一季报中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豪森股份董事长董德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方灏、董事会秘书许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豪森股份及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豪森股份于2020年11月9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为3200万股,发行价格20.20元/股,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曲洪东、冷筱菡。
上市当日,公司开盘报60.00元,涨幅197.03%,收报79.10元,涨幅291.58%,盘中最高价79.50元,此后该股股价震荡下跌。
豪森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6.4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0亿元。豪森股份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少2.10亿元。豪森股份2020年11月3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计划募集资金8.00亿元,分别用于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专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豪森股份上市发行费用为5634.01万元,其中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4118.40万元。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
经查,你公司存在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2021年共有9个产品项目的收入确认日期与终验报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将2021年3月已完成终验收的某项目收入计入2021年4月,涉及金额3,596.67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且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一季报中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董德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方灏、董事会秘书许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财务核算质量,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