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10-3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闽华、孙大勇: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编制2021年度业绩快报过程中,未能审慎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出现较大偏差,且未及时对业绩快报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三会”运作不规范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均未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至第二十六次会议记录中均未记录相关董事发言要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规范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未明确责任追究条款,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四、未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你公司未根据账龄法和迁徙率法下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差异调整2021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且不同年份采用的平均迁徙率标准未保持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募集资金制度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吴闽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大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闽华、孙大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 10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