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截至2021年5月30日,楼国梁持有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生科”,688366.SH)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9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6%。2021年5月31日,楼国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昊海生科股票21万股,但未按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2021年6月2日,昊海生科披露《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楼国梁拟于2021年6月24日起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16.50万股昊海生科股票。但楼国梁于2021年6月21日即减持昊海生科股票98999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楼国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昊海生物科技(06826.HK,688366.SH)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及销售医用生物材料的高科技生物医药企业,公司策略性地专注于医用生物材料市场中快速增长的治疗领域,包括眼科、整形美容与创面护理、骨科、防黏连及止血,目前产品主要包括人工晶状体系列、医用透明质酸/玻璃酸钠系列、医用几丁糖系列、医用胶原蛋白海绵系列,外用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系列。截至2021年9月30日,楼国梁为第四大股东,持股4.82%。
昊海生科11月20日发布关于股东变更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披露了《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股东楼国梁因自身资金需要,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216.50万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届时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2258%,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披露了《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楼国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1.3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27%。截至2021年9月21日,该减持计划时间过半,尚未实施完毕。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楼国梁出具的《关于变更股份减持计划内容的告知函》,楼国梁拟增加大宗交易的减持方式,将减持股份方式由“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16.50万股”调整为“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16.50万股;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35.15万股。两种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16.50万股”,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202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21日,计划减持数量等保持不变。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楼国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楼国梁:
经查,你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21年5月30日,你持有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6%。2021年5月31日,你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昊海生科股票210000股,但未按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2021年6月2日,昊海生科披露《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你拟于2021年6月24日起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165000股昊海生科股票。但你于2021年6月21日即减持昊海生科股票98999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1月24日